燃料油也叫重油、渣油,主要由石油的裂化残渣油和直馏残渣油制成,为黑褐色粘稠状可燃液体,是石油加工过程中在汽油、煤油、柴油从原油中分离出来之后较重的剩余产物。
按照我国行业标准《燃料油》(SH/T0356-1996),燃料油分为1号、2号、4号轻、4号、5号轻、5号重、6号、7号等8个牌号。5号轻、5号重、6号、7号4个牌号的燃料油(船用燃料油包含在该范围内)归入子目27101922(5~7号燃料油)。1~4号燃料油归则为(27101929)。据悉,当前海关进口中仍延续使用此标准。
燃料油进口政策
商务部门对燃料油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管理,经营主体分为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。同时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,非国营贸易需要申请进口资质和进口配额。
2023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(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)为1620万吨。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(一)2022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%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%以上的企业,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;(二)2022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%-79%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%以上的企业,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;(三)2022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%以下的企业,2023年扣减50%的起始进口允许量;(四)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,2023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;(五)2023年燃料油起始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,最低不低于5万吨。
1、燃料油进口关税
目前5-7号燃料油(27101922)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1%。另外,最惠国税率维持6%不变,由于目前执行过程中,从低适用暂定税率,因此6%的关税税率在实际中并不使用。
税则号 | 商品名称 | 进口关税% | 增值税% | 消费税(元/升) |
27101922 | 5-7号燃料油 | 1 | 13 | 1.2 |
27101929 10 | 蜡油 | 0 | 13 | 1.2 |
27101929 90 | 其他燃料油 | 6 | 13 | 1.2 |
另外,市场关注的其他重油进口关税整理如下:
税则号 | 商品名称 | 进口关税% | 增值税% | 消费税(元/升) |
27101999 | 其他重油;以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,不含有生物柴油 | 6 | 13 | -- |
27101929 10 | 白油(液体烃类混合物组成的无色透明油状液体,由原油分馏所得) | 6 | 13 | -- |
27101929 90 | 其他重油;其他重油制品,不含生物柴油 | 6 | 13 | -- |
2、燃料油消费税政策
目前影响燃料油产品进口的主要政策是消费税的征收, 从当前的1.2元/升的征收额度来看,进口一吨燃料油需要征收1250元左右的消费税额,进口成本持续高位。
燃料油消费税征收历程 | |
执行日期 | 单位:元/升 |
1994-2006 | / |
2006年4月1日 | 0.1 |
2009年1月1日 | 0.8 |
2014年11月29日 | 0.94 |
2014年12月13日 | 1.1 |
2015年1月13日 | 1.2 |
3、 进口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
我国进口燃料油用于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可进行退税或免税操作。具体按照《用于生产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、燃料油退(免)消费税暂行办法》来执行。
暂行办法中规定使用进口石脑油、燃料油生产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,包括将自产石脑油、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,符合财税〔2011〕87号文件退(免)消费税规定且需要申请退(免)消费税的,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(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)办理退(免)消费税资格备案(以下简称资格备案)。未经资格备案的使用企业,不得申请退(免)消费税。
稀释沥青方面,2009年稀释沥青(税则号27150000)开始进入中国市场,经历了地方独立炼厂加工原料、混兑燃料油原料、独立炼厂生产道路沥青原料等重要角色;稀释沥青2015年之前基本用于炼厂加工原料、少量用于燃料油混兑(用于船燃或烧火)。自2015年原油进口权和使用权放开后,仅有少量进口需求用于炼厂加工原料、混兑燃料油使用。随着2018年中国 燃料油市场开始趋于低硫化、2019年暂停委内瑞拉进口原油。稀释沥青转而主要用于沥青型炼厂的主要原料,在2019年后的内贸燃料油市场中几乎无踪迹可寻。目前稀释沥青进口执行最惠国税率为8%,增值税13%,消费税1.2元/升。不过,在2019年之前进口中,取得中国-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(Form E)后,稀释沥青或不需交纳8%的关税,当前不再适用。